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喜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厨师,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谢勇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喜庆与被告谢勇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王喜庆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喜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喜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王喜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