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贺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庄浪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贺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2021年5月25日,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杨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稳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