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西路明辉大厦****。
法定代表人:易军,董事长。
被告:吴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