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程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唐时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程洪根据已经生效的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湘0529民初8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时文所有工资奖金等一切收入、银行存款95262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唐时文所有工资奖金等一切收入、银行存款95262元。
案件申请费973元,由申请人程洪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