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城南工业集中区黑五类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韦清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张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涡北镇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杰,董事长。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杰、张宁、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9民初20号民事判决和申请执行人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根据(2017)桂09民初20号民事判决确定三被执行人的义务是:1、被执行人朱杰、张宁、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责任返还预付订金2000万元及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被执行人朱杰、张宁、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责任支付本案律师费用200000元给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朱杰、张宁、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朱杰持有的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99.0403%的股权,上述轮候查封的财产本院依法不能处置。本院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朱杰、张宁、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及在三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必要调查,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查询的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亦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听取申请执行人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杰、张宁、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 晖
审判员 张能旺
审判员 陈劲松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谭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