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绳天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肖庄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绳天刚申请强制执行肖庄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0902民初900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经查,民事调解书第一项调解内容为“肖庄成同意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材料款80000元”。本院认为,该调解书约定的偿还期限未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绳天刚对被执行人肖庄成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朝选 审判员  张喜超 审判员  逯瑞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亚娟 书记员段延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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