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董俊廷,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森工街。 被执行人:李继鹏,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董俊廷与李继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被执行人李继鹏下落不明,依法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二、2021年5月13日将被执行人李继鹏限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李继鹏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银行账户存款。三、2021年5月11日查封李继鹏名下登记红旗牌轿车车籍,车辆无法查找,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李继鹏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上述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哲 审判员 朱光华 审判员 尹晓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芦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