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洪阳家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中六路1栋10楼1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2QJ1U5X。
法定代表人:刘洪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奉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洪阳家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洪阳家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洪阳家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成都洪阳家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洪阳家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曾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珂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