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佳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彭泽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转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刑诉〔2021〕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佳伟犯盗窃罪。被告人叶佳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亚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佳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0日至24日,被告人叶佳伟多次到厦门市同安区××街道××北里××号旁的模具厂盗窃铜屑,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下同)5791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21年5月20日6时许,被告人叶佳伟溜门进入该模具厂,盗走一桶重30.05公斤的铜屑(经鉴定价值1823元),后将铜屑卖给一废品回收站,得款1600元。
(二)2021年5月21日6时许,被告人叶佳伟溜门进入该模具厂,盗走一桶重25.2公斤的铜屑(经鉴定价值1529元),后将铜屑卖给一废品回收站,得款1510元。
(三)2021年5月24日6时许,被告人叶佳伟到该磨具厂,欲盗走一桶40.2公斤的铜屑(经鉴定价值2439元),到门口时被他人发现,后将该桶铜屑放在门口逃离现场。
2021年5月24日,被告人叶佳伟在厦门市同安区××号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现被盗铜屑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李某。被告人叶佳伟已经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3600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佳伟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佳伟具有多次盗窃、部分犯罪未遂、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叶佳伟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佳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7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佳伟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本案第三起犯罪中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叶佳伟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叶佳伟宣告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叶佳伟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叶佳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叶佳伟退缴在案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1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