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凌键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海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原审被告: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人民南路龙湖二街**。 法定代表人:梁伯和。 原审被告:慧峰(清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 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清郊村委会(庙田)。 法定代表人:文树均。

审理经过

上诉人凌键忠因与被上诉人黄海涛、原审被告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慧峰(清远)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802民初46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茂名市茂南区高山街聚贤路20号,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应移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清郊(庙田),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颜伟强 审判员  罗文雄 审判员  曾文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韦思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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