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雯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南京奇迹之旅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万达广场时尚楼**。 法定代表人:封琳鑫。
审理经过
原告李雯瑾与被告南京奇迹之旅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雯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雯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庆 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子涵 书 记 员 刘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