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DJQPC19。
住所地:贵定县金南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喻洋,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浩,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冉光,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苍成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住贵定县。
被执行人苍明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钱永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贵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苍成祥、苍明亮、钱永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三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9977.1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44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苍成祥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2日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苍成祥即日支付案件受理费3750元、交纳申请执行费4400元,于2018年11月起每月偿还借款本息3000元至本案债务清偿。申请执行人贵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8)黔2723民初6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