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博爱县真心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博爱县月山镇杨中道村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刘利宾,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明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博爱县真心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明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8)鲁0923民初18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博爱县真心姜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网上购物合同,上诉人在博爱县将产品交付给快递公司,故合同履行地与被告住所地都在博爱县。东平县人民法院认定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所在地明显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辩称

黄明刚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黄明刚主张,2018年3月28日,其因生活需要在博爱县真心姜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平台倍青春旗舰店购买了销售标签为“倍青春手工熬制冰糖柠檬膏自制炖柠檬维他蜂蜜柠檬姜糖膏520g”的姜糖膏20件,共计1196元。后仅收到产品20件,未收到上诉人所承诺的应发货数量(广告宣传买2发3),其在食用涉案产品后出现胃酸胃胀等不良现象,经检查产品含有柠檬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现被上诉人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所涉商品通过快递方式交付,收货地址为:山东省东平县旧县乡,故黄明刚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东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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