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九江天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砂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MA37PYAR2H。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晓菊,该公司员工。

被告汕头保税区华基国拓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保税区内)广澳后江加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MA4UKDM733。

法定代表人张建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天赐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保税区华基国拓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汕头保税区华基国拓工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故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签订的《锂辉石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卖方(九江天赐矿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被告书面协议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合同纠纷享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的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汕头保税区华基国拓工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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