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兆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通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081182765G。
法定代表人:沈志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兴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执行的柳州市兆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兴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的(2020)桂0202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柳州市兆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兴武于2019年6月1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1002019296941)。二、被告张兴武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柳州市兆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柳州市合同备案登记注销手续。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拒不配合申请执行人办理柳州市合同备案登记注销手续,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强制注销原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兴武名下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坤
审 判 员 陈道远
审 判 员 罗安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薛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