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殷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石鹅村。
申请执行人:涂代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石鹅村。
被执行人:四川恒升泰和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九龙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066789235B。
法定代表人:张祥贵,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川1503民初45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殷光明、涂代燕申请执行四川恒升泰和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恒升泰和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8536.91元及受理费57元,共计18593.91元、执行费178元。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2021)川1503执6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于2021年4月26日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
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恒升泰和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溪“地标国际”下列房屋:
(1)、2号楼第1层房屋;
(2)、2号楼第2层房屋;
(3)、2号楼第3层房屋;
(4)、4号楼第2层房屋;
(5)、4号楼第3层房屋;
(6)、4号楼第4层房屋;
(7)、6号楼第1层房屋;
(8)、地下-1(房号:-1-120)房屋;
(9)、地下-1(房号:-1-138)房屋;
(10)、地下-1(房号:-1-139)房屋;
(11)、地下-1(房号:-1-140)房屋;
(12)、地下-1(房号:-1-149)房屋;
(13)、地下-1(房号:-1-150)房屋;
(14)、地下-1(房号:-1-151)房屋;
(15)、地下-1(房号:-1-222)房屋;
(16)、地下-1(房号:-1-31)房屋;
(17)、地下-1(房号:-1-348)房屋;
(18)、地下-1(房号:-1-350)房屋;
(19)、地下-1(房号:-1-353)房屋;
(20)、地下-1(房号:-1-361)房屋。
三、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对被执行人四川恒升泰和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正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待拍卖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另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和悬赏执行。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研究决定,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