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理润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大凤路与满江路口(大理汽车货运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07526115XM。

法定代表人:陈飞,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映,女,****年**月**日出生,白族,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华钟,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大理润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理润泰公司)与被告李华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理润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华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大理润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9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4月22日开始在油品领域合作,在此合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商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以原告提供的销售单为纸质凭据,2019年9月15日,双方对账确认2016年4月22日至2019年9月15日欠款剩余8200元,被告打了欠条。2019年11月14日至2020年5月26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2300元,余5900元至今未支付。

被告辩称

被告李华钟未到庭应诉及陈述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销售明细单4份、欠条1份。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举证能够证实被告欠付货款事实,其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9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华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理润泰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华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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