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铁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代理人:张胜利,承德市双滦区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李革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铁民与被执行人李革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03民初8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铁民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革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借款人民币220000.00元及诉讼费2285.00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3月11日邮寄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2021年3月11日总对总进行了网络查控,其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不足百元),本院已将银行账户冻结,除此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3月12日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传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
四、2021年3月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不动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线索;
五、2021年6月25日进行了第二次总对总网络查控,均未查找到执行财产线索;
六、2021年7月21日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面对面进行了约谈,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对被执行人李革荣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03民初8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222285.00元,均未受偿;
三、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在终结本次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