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钱三峰,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钱三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湛仲字第Z00000963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申请人钱三峰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剩余本金34490.08元及利息。2、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仲裁费。3、本案执行费75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钱三峰的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报告其财产状况,亦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23日、3月15日、3月26日、3月31日、4月26日、6月7日、8月3日七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钱三峰名下的财产信息,钱三峰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到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钱三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该中心回复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到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钱三峰的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该中心回复未查询到缴存信息。

5、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到盐湖区禹都开发区迎太路香格里拉绿谷小区调查,未找到钱三峰。

6、2021年5月10日本院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扣划了被执行人钱三峰776.93元,已作本案执行费。

7、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到钱三峰的工作单位南风集团(运城)日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调查,该单位称本单位无此人,同时到盐湖区学苑路华林逸墅小区调查,未找到钱三峰。

8、本院于7月27日对被执行人钱三峰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钱三峰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上述查封财产到期前十五日,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续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程 鹏

审判员 田 力

审判员 李俊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卫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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