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华旭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
法定代表人:唐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升侠,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大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世海,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新万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房春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亚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华旭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大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新万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亚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陕西华旭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陕西华旭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84元减半收取3292元,由原告陕西华旭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胡九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