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熟市雅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琴川家园物业用房内。
法定代表人:管根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根,员工。
被告:冯加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常熟市雅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加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雅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雅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常熟市雅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熟市雅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 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温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