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龚梦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2民初90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龚梦飞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未缴纳该款,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龚梦飞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同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保险、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龚梦飞对外不持有股权,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被执行人龚梦飞名下银行账户大部分余额为0,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但未扣划到款项。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龚梦飞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因被执行人龚梦飞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2民初9074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112执68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