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凌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诗泉,上犹县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 被告:谢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
审理经过
原告凌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凌某于同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凌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计177元,由原告凌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荣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