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凌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诗泉,上犹县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 被告:谢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

审理经过

原告凌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凌某于同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凌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计177元,由原告凌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荣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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