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保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被告:刘国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审理经过
原告肖保希与被告刘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肖保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肖保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