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索玉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辉南县水利局职工,住辉南县。
被告:崔仁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辉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索玉东与被告崔仁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因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原告索玉东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索玉东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索玉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