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静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系该公司客户经理。 被告:刘某,住静宁县。 被告:柳某,住宁夏隆德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静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4431.10元,合计84431.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2日被告刘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年利率12.2%,对逾期贷款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利息,借款期限二年。被告柳某系被告刘某的财产共有人。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材料,经本院查证,被告现住址不详,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甘肃静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戴红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芳弟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