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沈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现住昭阳区。
被执行人石知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昭阳区。
审理经过
依据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9)云060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沈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石知敏给付提起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应给付的执行案款共计人民币39347.00元受理后依法进入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石知敏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公司信息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石知敏暂无可提供财产,并且下落不明。上述执行情况明确告知申请人沈建,申请人沈建表示认可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石知敏纳入限制高消费,根据申请人沈建申请将被执行人石知敏纳入失信人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已查明被执行人石知敏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征得申请人沈建的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602执14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