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洪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郭浩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洪涛诉被告郭浩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洪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浩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洪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金额以3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2月20日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偿还全部本金,如不偿还由净月区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郭浩天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1日,被告郭浩天向原告李洪涛提出借款请求,经原告同意,被告通过POS机从原告浦发银行信用卡(尾号4631)中转款29,891.30元,同时承诺刷卡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2020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补签欠条一枚,欠条中载明借款金额为30,000元,并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全部欠款。承诺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予偿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刷卡记录、欠条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郭浩天向原告李洪涛借款,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郭浩天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被告郭浩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郭浩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洪涛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郭浩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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