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浩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与开阳路交汇处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董胜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邹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浩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邹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浩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山东浩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