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崇汝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张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天长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崇汝松诉被执行人张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皖1181民初4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海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崇汝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执恢34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绪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梅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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