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崇汝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张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天长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崇汝松诉被执行人张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皖1181民初4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海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崇汝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执恢34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绪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梅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