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孝感市振奋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六合工业园创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MA48BBG119。

法定代表人:杨**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后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分水镇交通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MA499JT750。

法定代表人:雷建付,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孝感市振奋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后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孝感市振奋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湖北后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时产5吨水产膨化线搬迁及时产3—5吨虾蟹颗粒料成套设备加工承揽合同》及附属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成品、半成品、对外采购货款及劳务损失等共计799070.05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1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湖北后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时产5吨水产膨化线搬迁及时产3-5吨虾蟹颗粒料成套设备加工承揽合同》及钢结构安装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又达成了《湖北后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后期工作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工程款分段的支付期限,并附了所缺设备到位清单。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基本按期完成了相应设备的生产、制作和安装,大部分设备已按约发货到施工地。由于被告未按约支付款项,导致原告依据合同制作的大量成品和半成品积压在原告厂区。现被告未按约付款,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未按期支付,同时还擅自将工程交与第三方施工,单方终止履行合同。现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原告巨大经济损失,可期待利益无法实现。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设备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就解约及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湖北后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一,被告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注册成立,其注册地是汉川市分水镇交通大道东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二,原告公司注册地为孝感市高新区六合工业园创业路6号,不属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将本案移送汉川市人民法院分水镇法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9月1日原告孝感市振奋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后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湖北后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时产5吨水产膨化线搬迁及时产3—5吨虾蟹颗粒料成套设备加工承揽合同》及附属补充协议,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亦未明确约定管辖,故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湖北后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依法应当移送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湖北后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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