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刘永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耿祖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永洪与被告耿祖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永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祖权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永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267.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763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需要资金分别于2017年4月28日、6月13日、7月2日向原告借款400元、300元、5000元,期间,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37元,至今还下欠4763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耿祖权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通过微信达成借贷合意,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交付借款,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款关系。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476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不作答辩和提交相应证据,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耿祖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刘永洪借款本金47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耿祖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