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永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执行人:王兴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永东与被执行人王兴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湘0726民初20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兴元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永东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兴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于2021年4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23日、2021年9月13日均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在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中,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18日向石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本院已查封,因该房产有抵押暂不便处置。于2021年5月11日向石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5月12日向石门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息红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5月12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5月10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执行人员于2021年9月14日前往被执行人王兴元户籍所在地对其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6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兴元采取了失信措施和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14万元,本次执行尚未实现任何债权,尚有14万元执行款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