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王金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沂水县沂水县沂水镇居民,住该村。

法定代理人:刘洪仁,系王金莲之夫,****年**月**日出生,汉族,沂水县沂水镇居民,住该村。

原告:刘洪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沂水县沂水镇居民,住该村。

原告:王金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沂水县诸葛镇村民,住该村。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相,山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沂水县沂水镇居民,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以东,山东旭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黄河大街17号总部经济中心。

负责人:付晓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济同、杨玉保,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刘洪仁、王金莲、王金叶与被告徐金龙、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刘洪仁、王金莲、王金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34275.8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8日14时30分许,被告徐金龙驾驶鲁Qxxxx号小型轿车,与原告刘洪仁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车载原告王金莲、王金叶)在沂水县沂博路与北一环交叉路口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导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经沂水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徐金龙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刘洪仁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王金莲、王金叶不负事故责任。被告徐金龙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造成三原告均受伤住院,其中原告王金莲经法院委托鉴定为一级伤残,现要求被告方赔偿三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住院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034275.85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金莲12万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金莲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71万元;以上两项共计83万元(已支付11万元),于2021年6月17日前支付于原告刘洪仁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沂水农村商业银行6xxxxx的账户内;

二、被告徐金龙赔偿原告王金莲鉴定费及其他损失2946元,于2021年6月17日前支付于原告刘洪仁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沂水农村商业银行6xxxx的账户内;

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洪仁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200元,于2021年5月15日前支付于原告刘洪仁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沂水农村商业银行6xxx的账户内;

四、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金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650元,于2021年5月15日前支付于原告王金叶在沂水农村商业银行6xxxx账户内;

五、本案系一次性了结,今后各方互不追究;

六、案件受理费14108元,已减半收取计7054元,由被告徐金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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