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于凡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丽诉被告于凡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李丽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屈克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