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战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蠡县,电话:*。
原告:杨军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肃宁县。
被告:屈保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战丰、杨军利与屈保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战丰、杨军利在法定规定期限内不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法律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