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人:北京德宇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村临300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珈宁,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冯哲宇,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施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刘行,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陶建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萍与被执行人陶建勇份额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德宇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9)浙07执4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执行裁定书、债权转让确认函、公告、债权转让通知书及EMS快递单等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施萍与陶建勇份额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华南国仲深裁(2018)D289号裁决书,裁决:一、陶建勇向施萍支付剩余份额转让款人民币300万元。二、陶建勇承担迟延支付剩余份额转让款人民币300万元的违约责任,向施萍支付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损失,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三、陶建勇向施萍支付施萍因本案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74500元。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7886元,由陶建勇承担。施萍已足额预缴的人民币57886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陶建勇应迳付施萍人民币57886元。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陶建勇应在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该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浙07执42号。

另查明,2021年6月10日,施萍与北京德宇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案涉剩余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北京德宇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后,向陶建勇邮寄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并于2021年7月5日在《中国改革报》发布了公告。快递回执显示陶建勇已签收。施萍向本院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书面认可本案全部债权及其附加权利均已转让给北京德宇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申请执行人施萍与第三人北京德宇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就涉案债权转让达成协议,并依法通知债务人陶建勇。申请执行人施萍向本院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书面认可本案全部债权及其附加权利均已转让给北京德宇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据此,申请人北京德宇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变更为该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变更北京德宇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浙07执4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金桦

审判员金卓颖

审判员陈晓欢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陆俊妙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