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精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组居民,现在太原打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红(刘精灵母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芮城县xx镇xx村x组居民。

被告:马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第xx组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刘精灵与被告马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精灵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精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4000元及利息203.4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2月24日,被告称因生活紧张,需交纳学费为由,向原告提出需借款4000元,同日原告便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账3000元,后原告又在被告的指示下,将1000元转入被告妻子(纪婵婵)的支付宝账户,被告向原告承诺其会在3月15日前全部一次性还清,后原告于2020年3月1日开始催促被告及时进行还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还款,被告现不守信用,不予及时还款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原告的信用度和正常生活,现原告要求被告将4000元借款及利息一次性全部还清。

原告刘精灵针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与被告马刊微信聊天记录八张。证明被告向其借款,自己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给被告4000元以及催要情况。

被告马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供答辩状和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精灵与被告马刊系朋友关系。2020年2月24日,被告通过微信聊天称其生活紧张,需交纳本人成人高考学费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4000元,同日下午4时许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账3000元,后原告又受被告的指意,将1000元转入被告妻子(纪婵婵)的支付宝账户内,被告收到款后,在微信聊天中向原告承诺3月15日前全部一次性还清。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

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马刊向原告刘精灵借款,原告通过微信及支付宝方式支付给被告,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现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自己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马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精灵借款人民币4000元。

如果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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