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贵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赵治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
审理经过
王贵铁与赵治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贵铁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贵铁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贵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