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奈曼旗治安镇好邻居农资供应站。
经营者:孙桂芬,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青龙(常用名陈龙),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奈曼旗治安镇好邻居农资供应站诉被告青龙(常用名陈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奈曼旗治安镇好邻居农资供应站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青龙(常用名陈龙)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奈曼旗治安镇好邻居农资供应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奈曼旗治安镇好邻居农资供应站撤回对被告青龙(常用名陈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奈曼旗治安镇好邻居农资供应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