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康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1。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康某某申请执行王某1、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王某某称,我家里现有六人,父亲一级残疾,母亲体弱多病,凭他照看三个孩子上学就读,妻子出走十年未归,杳无音讯。家庭经济潇条,生活捉襟见肘,处境窘迫,是村上有名的贫困户,享受农村二类低保,以此来维持家中的基本生活,勉强度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司法扣划近3000元给我担保人康某某。且法院于2021年3月4日将我家的兴丰信用社账号予以冻结。使我家根本无法生活,生存权受到严重影响,致使家庭就医、上学、吃饭等无法正常进行。

为了让我家的基本生活得以正常运转,不至于孩子辍学,有病能够就医,我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有所缓解,把党和政府的救命钱不要冻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查明,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康某某申请执行王某1、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甘0522执60号之九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甘肃省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62306510015004XXXX1的账户。并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甘0522执60号之十七执行裁定书,依法扣划王某1在农村信用社、建设银行、财付通科技公司的存款13037.18元,扣划王某某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2299.13元,并依法冻结王某某在甘肃秦安农村商业银行兴丰支行62306510015004XXXX1的账户。

另查明,王某某一户六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王某某为该户户主。其在甘肃秦安农村商业银行兴丰支行62306510015004XXXX1的账户近半年流水显示,该账户收入除组干部报酬3000元和大额支付来账1800元外,其余收入均为农村低保资金和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

还查明,王某某父亲王世儿为一级精神残疾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王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王某某在甘肃秦安农村商业银行兴丰支行62306510015004XXXX1的账户,并划拨该账户内的资金2299.13元,该执行行为并无不当。但因该账户还有农村低保资金和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收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故王某某账户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本院不得冻结、扣划。对于该账户内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应属王某某父亲王世儿的收入,本院亦不能扣划。对于该账户内的其他收入,应属王某某的个人收入,本院依法冻结、扣划用于偿还王某某所欠债务并无不当。故对王某某申请解除对其在甘肃秦安农村商业银行兴丰支行62306510015004XXXX1的账户冻结措施的请求,本院应在扣划该账户其他收入的情况下,将该账户农村低保资金和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收入予以解冻,以保障王某某家庭生活需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王某某在甘肃秦安农村商业银行兴丰支行62306510015004XXXX1账户内的存款4800元(扣除已划拨的2299.13元,再划拨2500.37元)后,将该账户内的农村低保资金和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收入予以解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