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898857544C。 负责人:丁卫杰,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荫春,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金莲,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蒋能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全州县,现住桂林市临桂区。 被告:蒋宁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全州县,现住桂林市临桂区。 被告:桂林海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鲁山路57号麒麟湾畔9幢3层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1988880751。 法定代表人:李茂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原,该公司销售副总监。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蒋能为、蒋宁高、桂林海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21年8月13日,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撤回对被告蒋能为、蒋宁高、桂林海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2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39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蒋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严迪斯 书 记 员  唐建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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