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平路**号。
法定代表人:邹兆杰,该公司集团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海,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长远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南关村中和南街南端**号
法定代表人:崔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亮,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志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芳,山西明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万金,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宝,北京市中伦文德(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山西长远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远公司)、夏志华因与被上诉人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7)苏0803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二审提供的新证据及被上诉人王婷在二审中的陈述,致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7)苏0803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太平洋公司、长远公司、夏志华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19元、6203元、6203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