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李诗雨与被执行人简阳市豪仕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川0180执957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川0180执957号执行裁定书中文书正文第一页第四行“简阳市豪仕健身服务有限司”补正为“简阳市豪仕健身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