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学布,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现住海南省海口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被告人冯学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8]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学布、冯学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小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学布、冯学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6月26日上午,冯某使用手机(号码150XXXXXXXX)拨打被告人冯学俐的手机(号码188XXXXXXXX)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冯学俐提出购买的毒品自己要分一半,冯某表示同意。接着,被告人冯学俐使用手机拨打被告人冯学布的手机(号码187XXXXXXXX)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冯学布在询问陈某(另案处理)1包毒品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后,以人民币1400元1包的价格告知被告人冯学俐,并要求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支付购买款项。随后,冯某在其出租的房屋处将现金人民币1400元交给被告人冯学俐,被告人冯学俐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账人民币1400元给被告人冯学布的微信。同日11时许,被告人冯学布电话告知被告人冯学俐毒品藏匿于海口市美兰区三江农场附近南洋水库旁的小学路边处,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账人民币1000元给陈某的微信。被告人冯学俐在藏毒地点取得毒品后,将毒品分出一半留给自己,同日12时许将毒品另一半带到在文昌市××路口附近交给了冯某。

2018年6月26日12时许,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在文昌市××镇将冯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毒品疑似物1包;同日,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在文昌市××镇口附近抓获被告人冯学俐,当场从其处扣押手机1部;同年6月29日,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三江农场将被告人冯学布抓获,当场从其处扣押手机1部。

经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对从冯某处扣押的1包可疑物品进行称量,净重0.44克,同时将该包可疑物品全部取样。

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学布、冯学俐无异议,且有经查属实的手机2部,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常住人口信息、通话清单、微信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冯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冯学布、冯学俐的供述与辩解、理化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称量、取样、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学俐、冯学布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贩卖,共净重0.44克,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学俐、冯学布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学布、冯学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分别扣押被告人冯学布、冯学俐的OPPO牌R9PLUS直板触屏手机一部、OPPO牌R11蓝黑色触屏手机一部,系用于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的通讯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毒品违禁品,予以没收。

公诉机关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冯学布、冯学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刑法关于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庭审查明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为严明国法,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冯学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冯学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被告人冯学布的OPPO牌R9PLUS直板触屏手机一部以及扣押被告人冯学俐的OPPO牌R11蓝黑色触屏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毒品违禁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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