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民乐县。 被告:刘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高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诉与被告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经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8元,已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自负,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38元,不再退还。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晓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