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周祥富,男,2000年11月23日,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周祥富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黔0524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周祥富应缴纳罚金1000元,追缴盗窃所得磨砂烟14包、手机充电器1根退还被害人王志艳,退赔被害人张霜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元,追缴赃款160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周祥富未履行前述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13日将罚金、赔偿部分移送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周祥富无银行存款,无财付通、支付宝等科技存款。
三、通过现场调查等形式到织金县不动产登记局、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织金县管理部、织金县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周祥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将被执行人周祥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令。
本案被执行人周祥富未履行罚金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周祥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周祥富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及交纳赃款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