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项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本院认为应当对被告李**名下财产5000元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告李**名下财产5000元予以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广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海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