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众成豪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北站公路619号西号楼3楼316、318号房。
法定代表人:汤海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平,北京市炜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南正街85号。
法定代表人:叶泽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谈荣儿,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众成豪杰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谈荣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众成豪杰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众成豪杰新能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新疆众成豪杰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钱军洋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东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