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员玉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告:徐志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郭安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员玉堂诉被告徐志钢、郭安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员玉堂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员玉堂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员玉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0元,减半收取2370元,由员玉堂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顾世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华洋